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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山西省医院协会”,在对外交往时,英文名称为:Shanxi  Hospital Association. 缩写为SXHA。
第二条  山西省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医院管理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医院管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更新理念,开拓创新,承上启下,服务医院。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
本会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工作方
 
针和政策;坚持推进现代医院管理新理念、新方法,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坚持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提高医疗机构自身维护权益的能力;坚持促进医院改革和医院内涵建设,拓宽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培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为保护人民健康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接受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医院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宣传国家和省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医院管理,促进我省公立医院改革、建设和医疗健康事业的发展。
(二)提高医疗机构的自身维护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秩序。
(三)积极为医疗机构引进现代医院管理的新方法,尽快提高全省医院管理水平。
(四)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参与医德医风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提高医院自律性管理和廉洁建设能力。参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促进提高医院的应急能力。
(五)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参与制订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相关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开展医院管理活动和医疗技术研讨,围绕重点课题组织相关调研、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建立健全医院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进行医院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认证。
(七)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八)开展医疗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制定相关政策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九)支持农村和社区基层医疗工作,支援贫困地区的医疗机构,提高农村和社区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
(十)加强与国内外医院管理学术团体和医疗机构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十一)促进医疗机构与政府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药品行业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交流与合作。
(十二)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及论文。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兴办经济、技术实体以解决协会经费不足的问题。
(十四)接受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企业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团体会员
1.获得政府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病理中心等;
2.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设置的医疗机构,必须经政府部门批准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
3.市级医院协会及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二)个人会员
1.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院级领导、职能部门、医疗、医技、药剂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均为本会会员。
2.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均为本会会员。
3.取得卫生管理(医院管理)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本人自愿申请入会者。
(三)企业会员
赞同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资质齐全、质量保证,社会信誉度高的相关企业,经本会组织部门审核、会长批准可成为企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及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会员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团体会员单位的成员和本会会员均享有本会优惠服务的权利;
(四)本会会员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及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的会费,按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缴纳;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连续两年不缴纳团体会费的单位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代表人数的1/3。院级正职领导均为本会当然理事。在本届理事会期间,若遇有正职领导更迭,则由新任正职领导接任理事,不再另行选举。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条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规定的职权(二、四项除外),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出人选,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2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一名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各分支机构、专职办事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会长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国际社会的捐赠;
(三)有关部门的资助、拨款;
(四)本会兴办或管理的与本会宗旨、任务、业务范围相关的经济技术实体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种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山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政府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政府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5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山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