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发布人:本站编辑 文章来源:“太原发布”今日头条号
并医险中心字〔2023〕90号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太原医大医院有限公司等医疗机构:
根据《太原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流程(试行)的通知》(并医险中心字〔2021〕92号)的规定,对申请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申请单位,采取书面评估和实地评估方式,通过评估,公示期满,现通知如下:
一、对本次书面评估合格的72所医疗机构按100%的比例进行了实地评估,太原市依齿口腔门诊部等66所医疗机构合格。对太原医大医院有限公司、太原肤康中医皮肤病医院、太原市燕兰门诊部有限公司大马中路中西医结合诊所3所医疗机构进行了第二次实地评估,评估合格。以上69所合格医疗机构自发文之日起纳入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二、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管理后,应及时进行国家医保标准编码维护,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太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仅提供门诊服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医保部门相关规定,接受医疗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规范运作。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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