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山西省医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山西省医院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xi Hospital Association. 缩写为SXHA。

第二条  山西省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医院管理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医院管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更新理念,开拓创新,承上启下,服务医院。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

本会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政策;坚持推进现代医院管理新理念、新方法,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坚持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提高医疗机构自身维护权益的能力;坚持促进医院改革和医院内涵建设,拓宽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培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为保护人民健康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本会网址:www.sxsyyxh.net。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和省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医院管理,促进我省医疗机构改革、建设和医疗健康事业的发展。

(二)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秩序。

(三)积极为医疗机构引进现代医院管理的新方法,尽快提高全省医院管理水平。

(四)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开展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

(五)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参与制订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相关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开展医院管理活动和医疗技术研讨,围绕重点课题组织相关调研、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建立健全医院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进行医院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认证。

(七)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八)开展医疗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制定相关政策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九)支持农村和社区基层医疗工作,支援贫困地区的医疗机构,提高农村和社区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

(十)加强与国内外医院管理学术团体和医疗机构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十一)促进医疗机构与政府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药品行业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交流与合作。

(十二)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及论文。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兴办经济、技术实体以解决协会经费不足的问题。

(十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企业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团体会员

1.获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获得相关部门核准的为民医疗卫生服务资质的军队医院;

3市级医院协会及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4.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机构。

(二)个人会员

1.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院级领导、职能部门、医疗、医技、药剂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均为本会会员。

2.本会各二级分支机构的委员,均为本会会员。

3.取得卫生管理(医院管理)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本人自愿申请入会者。

(三)企业会员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愿意对本会工作提供无偿支持,且拥有良好行业声誉的医药相关企业,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企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放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及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会员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团体会员单位的成员和本会会员均享有本会优惠服务的权利;

(四)本会会员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及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的会费,按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缴纳;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如不参加活动、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院级正职领导均为本会当然理事。在本届理事会期间,若遇有正职领导更迭,则由新任正职领导接任理事,不再另行选举。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条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规定的职权(二、三、四、五项除外),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出人选,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一名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会长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至少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二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六节 医院管理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医院管理工作委员会,医院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协会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医院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具备医疗领域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及医院管理的经历与经验,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医院管理工作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政策引导与传达:及时了解最新医疗卫生行业的政策法规,向协会传达并指导其贯彻落实,确保协会工作符合政策方向;

(二)业务指导:对协会的日常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三)协调沟通:协调协会与政府部门、其他相关社会组织以及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各方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国际社会的捐赠;

(三)有关部门的资助、拨款;

(四)本会兴办或管理的与本会宗旨、任务、业务范围相关的经济技术实体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种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山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政府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政府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山西省医院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5年5月1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